关于印发《长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若干 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8-07 15: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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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司规发〔2019〕1 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若干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长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 2019 年 4 月 28 日长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 5 月 7 日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 号)、《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吉司发〔2018〕13 号)和《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下放省直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日常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吉司办发〔2019〕28 号)精神,充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服务需求,让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体现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春市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案件管理,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1.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对于诉前委托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无论单方委托、法院委托还是共同委托,都要依法依规坚持相同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
定,绝不允许单方委托的案件违规提高或降低鉴定等级。
2.提倡案件共同委托。接待案件咨询时,要提示当事人如果单方委托,可能由于材料不全或者对方未参与鉴定过程等因素,存在对方或法院不认可的风险。尤其接待涉保险鉴
2定案件时,要提示当事人应邀请涉案各方共同参与委托,如单方委托会存在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不认可等风险。并将上述风险提示内容单独在《司法鉴定告知书》中明示,由委托方
签字确认。
3.落实机构负责人职责。从今年开始,各机构负责人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主要报告如何抓鉴定质量、如何抓机构发展情况。各鉴定机构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要对
案件质量负总责,在集体讨论基础上,要分清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如发现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将对案件进行倒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规案件
4.优化投诉处理流程。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投诉工作,对于自身存在问题或者存在瑕疵的鉴定意见,要认真进行整改,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并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协会和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5.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按照《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实行司法鉴定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敏感问题、群体性事件、看守所、强戒所、监狱在押人员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司法鉴定,以及其他重大案件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在吉林省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系统的案件受理项目中填报重大事项内容,对于隐瞒不报的机构将追究相应责任。
6.每月及时报送典型案例。各鉴定机构于每月 5 日前,安排专人负责报送典型案例。不能按时报送的,机构负责人要向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当面说明情况。
7.落实鉴定人签名备案制度。鉴定人的备案签名必须是与意见书一致的清晰签名原件。新批准的鉴定人或者没有提供鉴定人签名备案原件的机构,需要重新补报。
三、加强人员管理,把好入口和出口
8.加强执业准入管理。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对新申请的司法鉴定人,不但要对申请人的学历、资质进行审查,还要通过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等形式对技术能力进行考核。
9.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坚决禁止私下会见当事人,禁止向当事人索取好处费,严禁鉴定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提前将鉴定意见告知委托方或当事人。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对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
任,严肃处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建议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10.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对被投诉的鉴定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对经调查核实,确定存在违规违纪的鉴定人实行处罚,并将违规违纪情况录入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平台的个人诚信档案。
11.加强人员跟踪管理。对鉴定人实行跟踪衔接管理,全程掌握鉴定人的诚信执业情况。对省外、省内其他市(州)调入本市鉴定机构的人员,将核查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诚信执业情况。对本市鉴定人调到外地从业的,管理部门将向转入地区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诚信执业证明。
1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后的《司法鉴定告知书》
5司 法 鉴 定 告 知 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 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一、为减少争议,建议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如单方委托,其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产生异议的风险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抄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政协社法委
抄送: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市医调委



                                                                      长春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7 日印